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结余资金采取无偿补助方式。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结余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扶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4.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7.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
(四)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结余资金申请
第六条 结余资金采用逐级申请。各地州市财政局、移民局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移民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结余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本年度资金预算;
(二)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结余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三)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结余资金项目移民户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件2);
(四)由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附件3)。其中,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应急补助资金申请。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灾情进行统计,向自治区财政厅、移民管理局提出资金申请。应急补助资金即有即报,不受时间限制。除按照第六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应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相关图文、声像资料。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移民局、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对各地申请的结余资金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自治区财政厅、移民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各地州市结余资金。各地州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下达各县市财政局。
第十条 获得扶持项目由各县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采用招投标制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施工合同(协议)约定金额(扣除质量保证金),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依据同级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意见,分期支付项目施工单位。质保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必需按项目建立结余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建设单位必需建立结余资金使用明细账。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的要求,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结余资金。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结余资金;
(二)截留、挪用结余资金;
(三)虚报结余资金扶持项目;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市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施工方招投标程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审查力度,并主动接受、配合上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结余资金使用管理、账务处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移民局每年根据有关规定对结余资金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