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付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因意外伤害身故、致残、门诊和住院医疗的赔付。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美容整形、身体缺陷矫正、酒驾、吸毒、战争等原因免于赔付。
二、资金标准
每人每年 10 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
(一)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
(二)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
(三)援疆工作人员。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标准
1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给付 5 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给付(累计给付以 5 万元为限);
2 、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 1.5 万元(免赔额 100 元 / 次,赔付比例 100% );
3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 20 元(每次住院天数最高赔付 30 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 90 天),最高赔付 0.18 万元。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服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托商业保险公司首席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新疆分公司经营管理,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业务咨询、理赔受理服务窗口。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到就近的受理机构办理。属新疆户籍的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非新疆户籍的提供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和身份证、援疆工作人员由当地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和身份证即可办理。
本办法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